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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战略部署,要求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改革城市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指明了改革方向。
       我国已经进入以城市型社会为主体的新的城市时代,城市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质量,是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愿景的重要保障,是党和政府依法治国能力的重要体现,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城市管理工作经历了一个探索前行和改革创新的发展历程,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高城市发展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国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是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初步建立。全国3191个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全部设立了城市管理部门,其中3074个设立了专门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管理和执法职责,相继开展了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二是城市管理和执法机制初步完善。城市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管理部门在现有体制框架下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部门协调、联动配合、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提升了管理和执法水平。
       三是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初步形成。城市人民政府在整合原有执法队伍的基础上,配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和协助管理人员,队伍规模逐步扩大。
       四是城市市容环境秩序初步改善。从20世纪80年代初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为主,到如今承担20多个方面的管理和执法职责,城市管理和执法范围逐步拓展,治理马路市场、违法建设等城市管理问题的力度不断加大,城市环境质量逐步改观。
       五是城市管理和执法作用初步显现。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认识不断深化,从“七分建设、三分管理”到“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再到城市治理,从城建监察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再到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和执法的地位和作用初步显现。
       与此同时,我国城市管理工作也面临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服务意识不强、管理方式粗放、法律依据不协调、执法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不能适应经济新常态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不能满足群众城市生产生活的需要,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一是管理体制不顺。国家和省级层面没有专门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缺乏有针对性的政策保障、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管理。各地自行确定城市管理体制,管理模式多样,条块分割严重,机构设置混乱,不能适应现代城市管理需要。
       二是职责边界不清。管理和执法职责界定标准和范围各不相同,缺乏明确边界。地方党委、政府往往将城市管理部门当成突击队、灭火队,将一些其他部门不愿管、管不好的职责都交给城市管理部门,导致其承担了许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职责。
       三是服务意识不强。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执法、轻服务”等倾向,过于强调市容秩序管理,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不能满足城市发展和市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四是管理方式粗放。管理和执法方式方法简单粗放,习惯于突击式、运动式管理,缺乏有效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评价考核机制。管理和执法信息化水平不高,工作效能有待提升。部门协作配合难度大,难以形成管理和执法合力。
       五是法律依据不协调。城市管理立法工作进展缓慢,国家层面始终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执法依据分散,有的长期未作修订,有的存在交叉重叠问题,对同类违法行为有着不同的规定,不能满足管理和执法工作需要。
       六是执法行为不规范。队伍管理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制式服装、执法标志标识不统一,严重影响队伍形象。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纪律不严,出现了暴力执法、滥用职权等问题,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这些问题既有历史原因,更有体制、机制和队伍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现实原因。目前,城市工作的重心正在由大规模的开发建设逐渐转为对城市空间资源、公共秩序、运行环境的管理以及为城市居民宜居宜业提供服务保障。2014年年末,我国城镇流动人口总量达到2.53亿人,由此带来的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治安、应急管理等问题,给城市管理工作造成很大冲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城市建设和管理相辅相成,建设提供硬环境,管理增强软实力,共同指向完善城市功能。要加快形成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城市管理目标、方法、模式都要现代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也面临重大机遇,必须全面深化改革。深入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城市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增进民生福祉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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