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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的权力底线到底在哪里?

   相对于“管人”、“管事”的“城市专门管理”部门而言,“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最主要的不同之处是“管物”。也就是说,“城管”管的不是“人”、“事”。

   也就是说,文化局、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局等这些“城市专门管理”部门,他们的职业目标就是把相关的人、相关的事管好,促进城市的政治文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市政公用局(处)、园林绿化局(处)、市容环卫局(处)等这些“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他们的职业目标就是把“城市基础功能设施和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好,为市民正常生活和从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提供基础性平台条件和良好秩序。

   由此可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对象,无论“城市基础功能设施”,还是“城市公共空间”,都是“物”,不是人,不是事。只要“城市基础功能设施”运行完好,只要“城市公共空间”秩序良好,“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职业目标就得以实现。

   认识到了这些,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城管”权力底线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我认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在建设、管理、维护“城市基础功能设施”过程中,在维持“城市公共空间”正常秩序过程中,应当以“不伤害公民人身权”、“不侵犯公民财产权”作为权力底线。

   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公民最神圣的两项权利,一些流动商贩仅仅是因为“把东西放错了地方”,也就是“占道经营”,就受到一些不文明执法的城管执法人员的辱骂、殴打、剥夺财产,这在法治文明社会是性质非常严重的事件,哪怕财产价值甚微,也是绝对不能容忍的。认真分析全国的所有暴力冲突案例和公众舆论言论,社会公众对当前城管部门的严重不满,都是因为城管执法人员超越了上述权力底线造成的。

   部分剥夺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是非常非常慎重严肃的司法行为。应当由,也只能由公安部门才可以剥夺公民的部分人身权。即使是公安部门,在现代法治文明社会,辱骂、殴打罪犯都是不被允许的,更何况城管执法人员辱骂、殴打普通老百姓?城管执法人员不能辱骂、殴打群众,不能限制他人行动自由,不能损坏群众财物,这一点必须做到!如果做不倒这一点,“城管”就永远走不出被妖魔化的公众舆论,就永远是群众的“仇人”!

   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必须要有严格的司法程序,通常应当由法官裁决才可以执行,行政处罚中涉及财产权利的剥夺也应当逐步司法化,暂时确需行政部门裁定也必须尽快做到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行政执法官”专职裁决。一些城市临时雇用一些工作人员上街就罚款、没收东西,是可笑的,本身也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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