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代履行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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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立即代履行决定书
辽盘(双)综执即代决字[ 2020 ]第 13 号
盘锦市区域滴滴共享单车经营者:
你(单位)于2020年4月开始陆续在盘锦市区域内无经营许可,侵占城市道路,擅自投放经营滴滴共享单车,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其后果已经危害交通安全,需要立即清理。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已将侵占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滴滴共享单车移至指定地点保存。代履行费用将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盘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29日
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调查通知书
辽盘(双)综执调通字[ 2020 ]第13号
盘锦市区域滴滴共享单车经营者:
你公司在盘锦市区域内涉嫌实施无经营许可,侵占城市道路,擅自投放经营滴滴共享单车的行为,本机关已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为进一步调查案件情况,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于 2020 年8 月 31日前,到辽宁省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同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经盘锦市相关部门审批的相关证件及材料
联系人:李勇、李子镇 电话:0427-6710440
地 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辽河南路151号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29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第二联交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