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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日前,《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作为我省深化国企改革“1+N”制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

  据国资委介绍,《规定》明确,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规定》提出责任追究范围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九个方面55种工作情形。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组织开展,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企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省属企业负责对子企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在资产损失认定方面,《规定》提出,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资产损失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在责任追究处理方面,《规定》提出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五种方式处理。其中,组织处理方面,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扣减薪酬方面,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在禁入限制方面,要求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据介绍,在省属企业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明确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引导其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依规经营,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履职尽责,规范经营投资决策,健全企业内控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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