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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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构建结构合理、科学高效的监管制度体系,按照市委2017年改革项目工作安排,市编委办协调市直各审批部门制定了《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另行公布),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1.坚持依法监管。市直各审批部门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切实有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真正做到于法有据、便捷适度、监管到位。
2.坚持放管并重。市直各审批部门要在放宽准入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进监管执法,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安全运行、公正法治的监管环境。
3.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市直各审批部门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采取双随机监管、综合执法等科学有效的监管方式,强化审批事项日常监管,防止任性执法、执法扰民。同时,还要加强风险监测、信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市场、社会、政府各尽其责、相互支撑的良好局面。
4.及时推进监管办法公开。市直各审批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本部门制定的监管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直各审批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动态调整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切实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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