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部署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
- 发布日期: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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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近日印发《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工业污染“上山下乡”,积极消化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到2020年底基本遏制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向农村地区转移问题,基本完成农村地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通知》要求省级有关部门扎实有序开展排查和整治。一是对城乡垃圾乱堆乱放形成的各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内一定规模的漂浮垃圾,逐县(市、区)组织开展一次地毯式排查。二是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包括位置、主要成分、堆放年限、堆体规模、整治方法、责任人等。三是根据本地区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容量、自身经济条件、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污染程度等因素,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到2020年底前整治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具体责任部门、监督检查办法。四是根据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位置、堆体规模、周边环境等情况,评估污染程度、风险等级和开挖条件,一处一策确定整治技术方法并开展整治。五是建立整治滚动销号制度,完成一处、销号一处。六是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全流程管理清单,并对监管过程进行记录,坚决防止发生垃圾污染转移现象。
《通知》指出,要做好整治后续管理,已经完成整治的场地,要划定管控范围,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做好移交和后续管理。要严格控制增量,加大城镇垃圾违法违规向农村转移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对在农村地区违法违规倾倒、堆放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加强对主要干道两侧农田、山边、沟谷等区域的重点巡查。对出租或承租土地填埋垃圾牟利的,坚决取缔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可找到偷排偷倒单位和个人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责令妥善处置并依法处罚;对暂时不能找到偷排偷倒单位和个人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以上有关部门负责妥善处置。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垃圾污染规模转移、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等问题,要督促市县有关部门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现黑恶势力操控把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将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督导评估,组织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专项督导,不定期以暗访、异地交叉检查等形式进行现场抽查,利用卫星遥感图片等监控新增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不力、污染突出、社会影响恶劣问题纳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