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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关于规范盘锦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若干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关于规范盘锦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若干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盘锦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城管执法局草拟完成了《关于规范盘锦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若干意见(草案)》初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意见反馈形式:可以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5月23日

    三、联系人:康丽

    四、联系电话:0427-2815560   传真:0427-2815978

    电子邮箱:pjszfjfgk@163.com

    邮寄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辽河南路151号

 

 

关于规范盘锦市互联网租赁自 

行车管理的若干意见(草案) 

    为进一步规范盘锦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管理,提升共享单车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倡导绿色出行,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促进城市慢行体系协调发展。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经营管理体系,强化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共享单车出行服务管理系统,为广大市民绿色出行和安全文明骑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管理原则

    (一)实施总量控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实际承载能力、人口总量、公众出行需求、道路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市民骑行和停放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设定车辆投放上限,做好全市总量控制,防止无序扩张。

    (二)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投放、谁管理”的要求,各单车运营企业是提供服务和保证车辆有序停放的责任主体。各运营企业通过信息化技术等手段,规范经营,合理投放,科学调度,有序停放。引导用户文明用车、安全骑行。

    (三)坚持服务便民。树立以服务群众为中心的理念,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捷、智能、绿色、舒适的出行服务。各运营企业坚持依法经营,不断优化服务水平,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确保车辆安全,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加强用户资金风险防控。

    (四)加强行业监管。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共享单车运营监管机制、考核机制。建立行业监管信息平台,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对运营车辆、维护人员等信息实现实时监管。定期评估单车企业服务水平,将评估结果作为运营企业车辆投放额度及退出的依据。

    三、职能分工

    (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我市共享单车的管理工作。负责我市共享单车的统筹协调,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经营、服务、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合理分配车辆投放配额;负责建设共享单车信息监管平台;负责对共享单车企业进行登记、综合考评、签订规范管理协议;负责会同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施划停车点位;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对乱停乱放车辆进行临时处置。

    市发改、自然资源、市场监督、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共享单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共享单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依法查处盗窃、故意损毁共享单车、机动车侵占非机动车位等违法行为。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四)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共享单车停车设施建设。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共享单车管理的相关工作,建立共享单车联合监管等长效保障机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托网格化管理机制,做好辖区内共享单车相关的日常检查监督等工作。

    四、规范企业经营服务

    (一)企业经营条件

    拟在我市运营共享单车的经营企业,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和丰富的共享单车运维经验,依法依规经营,自觉接受城管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签订规范管理协议。并向市城管执法局递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认证);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当的固定办公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3.车辆质检报告、运维资质与能力、车辆运营管理制度、服务承诺与守则、保险理赔、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预付款专用存款帐户、运营系统与我市监管平合兼容性等相关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经营责任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谁投放、谁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维护用户合法权益,遵守以下规定:

    1.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2.运营车辆应当具有唯一性的编号和二维码,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不得设置商业广告,满足安全骑行要求。保证运营车辆的使用完好率不得低于95%,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

    3.严格照市城管执法局限定配额标准投放车辆,不得超额投放;履行车辆投放登记、协议制度,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投放或置换其他类型的车辆;

    4.统一制定适用于本市的用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5.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定期检测、安全保养等制度,加强车辆日常检查和停放秩序管理,及时清理挤占人行道、盲道、绿化带等未在规定区域停放的车辆、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及时回收超使用年限车辆;

    6.配备专业运行维护团队。运营维护人员应按200辆/人的标准配备,运维人员须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按规作业,规范着装;每投放1000辆单车至少配置1辆调度车,调运车辆须喷涂本公司标识,按章行车,专车专用;配备有专门用于共享单车停放的仓库和维修点,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用于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

    7.安排专人调度火车站、公交站等城市重要交通枢纽站、城市重要区域共享单车的停放,防止区域共享单车过多,对大面积堆压的共享单车,30分钟内必须清理完毕;节假日、重大节庆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等,运营企业必须建立应急预案机制,增加运维人员,强化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确保街面环境整洁有序;

    8.建立投诉举报服务制度,设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服务电话,24小时开通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市民投诉并处理相关问题。对市民群众投诉、城管执法部门反馈、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的共享单车,整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0分钟;

    9.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

    10.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大宣传,引导市民文明骑行、规范停放,营造良好的骑行环境;

    11.开放数据端口,将准确的数据信息及时接入盘锦市数字化城管指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主动配合城管执法部门日常监管,配合调取有关数据。

    12.配套设置停车区域电子围栏,积极探索引导用户规范停车的技术手段,并按照投放限额比例对停车位划线定期维护、补划。

   (三)用户安全保障

    1.骑行保障。运营企业应当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险,鼓励企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用户发生保险理赔时,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

    2.资金保障。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采用免押金、预授权、先骑行后支付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针对电子优惠券、骑行卡等形式的预付款,运营企业应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资金,并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存管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办理退还预付款、扣除赔偿款、支付共享单车所产生的租金转账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借贷使用。

    3.权益保障。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经营服务的,需提前告知市城管执法局,同时向社会公告,退还预付款,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工作。

    4.信息保障。运营企业应当利用网络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实现对用户的实时可查、事后倒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用户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

    五、停车场地规划和配套设施建设

    强化规划引领,积极推进我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完善我市非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等建设,保障非机动车通行。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按照交通相宜、规模适度、因地制宜、方便公众的原则,科学编制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规划,施划停车点位。

    六、加强投放管控

   (一)严格总量控制。研究建立科学的车辆投放机制,测算城市合理容量,实施总量控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各企业的规模、服务能力、社会信用、考核评价等因素,确定每年投放总量和各企业的投放比例。

   (二)签订管理协议。市城管执法局对申请进入盘锦市进行经营投放的企业,按照本意见规定要求,对经营企业进行登记,与运营企业签订规范管理协议书,并按照协议约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三)建立考评机制。建立健全我市共享单车综合考评机制,制定综合考评办法,考评结果作为单车企业配额管理、退出机制的根本依据。

   (四)实施配额管理。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实施车辆投放配额管理,按优胜劣汰原则,依据综合考评结果,结合本市交通管理实际情况,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车辆的投放配额进行动态调整。

    七、规范停车秩序

   (一)运营企业停车管理责任。各运营企业是共享单车有序停放的管理主体,承担对车辆停放管理的主要责任。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超出停放区、陈旧污损,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实行企业承诺机制,运营企业需出具承诺书,就规范管理有关事项作出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清理处置、限制投放等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骑行用户停车。建立健全用户信用评价制度,利用管理系统综合运用信用评分、经济奖惩、黑名单录入等机制加强对用户车辆骑行、停放、使用等行为的管理与约束。

   (三)合理设置点位。各运营企业车辆投放点、禁停区、停放点要在城管执法部门的指导下设置,不得擅自设置。停放点应当对社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开放使用。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在规定的投放区建设电子围栏,通过技术手段设置停车范围,限制用户在电子围栏范围外锁车还车,引导、督促并确保用户规范停放车辆。

   (四)明确车辆停放要求。在施划停放点位的区域,车辆应停放在该点位内,停放车头朝向一致;在车辆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禁止在已施划的非机动车区域外投放和停放。

   (五)切实加强监管。因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约谈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城管执法部门可对其车辆进行清理,移送指定地点保管,情节严重的限制其投放。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产生额外的车辆清理费用,由各运营企业承担。

    八、退出机制

    经营企业应自觉接受城管执法部门的监督、考核。对未签订规范管理协议擅自投放车辆;未纳入我市信息平台;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不及时;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处理不及时;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维服务不力;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将限制其投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退出本市共享单车经营。

    企业退出运营前,应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拒不退出的,城管执法部门应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未退出的,可对其投放车辆进行集中清理,移送指定地点保管并书面通知投放企业限期取车,投放企业逾期拒不取车的,违规投放的车辆按遗弃物品处置。

    九、倡导文明出行

    要强化社会舆论宣传和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和形式,积极倡导市民遵纪守法、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共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营造多方共治的良好氛围。

    十、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盘锦市行政区域范围。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无法满足安全保障要求的互联网租赁电动(助力)自行车禁止在我市经营。

 

 

 

 

 

 

 

盘锦市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草案)

 

为深入贯彻《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切实解决当前物业管理工作热点难点问题,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居住品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人民群众的居住满意度为目标,以解决住宅小区中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落实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和夯实基础工作为重点,努力构建政府监管、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居民自治四位一体和良性互动的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格局,推动我市物业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和人性化,进一步提升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物业管理覆盖面逐步扩大

积极推进市场运作为主体的物业管理模式,到2020年末,全市物业管理综合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二)业主自治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健全,运行规范,具备条件的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率达到100%。

(三)物业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持续提升

全面落实《盘锦市住宅物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到2020年末,达到《标准》的住宅小区占总数的95%以上,物业服务区域业主总体满意度达到95%以上。

(四)物业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大力推进物业行业法规及制度建设,加大行业监管和服务力度,各职能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履职到位。推动业主自治与基层社区治理有机融合,搭建社区公共事务决策平台,提升“智慧物业”在社区治理与便民服务等方面发挥的社会效益。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物业管理体制

1.压实物业管理工作职责。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强化辖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职责以及各级住建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由市住建局牵头编制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职责分工、明晰管理边界。

2.做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通知》,做实市、县(区)、街道(乡镇)三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明确联席会议工作职责,完善日常工作制度,推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常态化运作,及时牵头协调解决住宅小区中跨部门、跨领域问题。

3.推进行政执法进小区。推进住建、城管执法、公安、消防、自然资源、市场监督、卫生监督等部门进入住宅小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确保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执法单位主要职责,切实消除小区执法死角,解决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加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

1.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管。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从事前期物业服务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其中: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30日前完成。对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但必须经过县(区)住建局批准。对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2.落实住宅小区承接查验制度。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1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承接查验,并在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30日内,到县(区)住建局办理承接查验备案。对承接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由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坚决杜绝缺项或“带病”交付。县(区)住建局要把好承接查验关口,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3.严把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核验关口。按照盘锦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将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时同步完成设施接入,切实提高验收效率。进一步落实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核验制度,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后方可交付使用,从源头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

(三)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1.重新修订盘锦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考核标准。按照辽宁省出台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标杆企业评审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由市住建局牵头重新修订盘锦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考核标准,突出可操作性与实用性,对物业企业进行动态考核。

2.出台前期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出台前期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定价,加快建立动态调整、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

3.加快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建立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信用评定结果与物业服务项目评优和招投标结合使用。积极扶持社会信誉好、服务质量优的物业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品牌带动效应,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

4.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动成立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扩大行业协会覆盖面,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行业自律、正确舆论导向和服务企业作用。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快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监督会员单位遵章守约,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四)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

1.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干部、工作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党员、专职网格员等骨干力量通过选举进入业委会任职。吸纳有财务、安全、设备、环境管理等专业特长的业主加入业主委员会。为调动业委会成员积极性,建立业委会成员工作补贴制度,由市住建局出台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放津贴指导意见,根据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收入状况确定津贴发放标准,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在管理规约中予以明确。

2.强化属地政府监督职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督促业主委员会严格按照业主大会制定的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规范运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五)切实解决物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

1.破解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及使用难题。一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业主未缴纳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即将房屋交付业主的依法处罚。二是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绿色通道。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重大隐患,危及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物业企业和业委会经协商可申请启动绿色通道,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三是加大惩处力度。对开发建设单位挪用、拖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催缴,并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责任;对物业企业和业委会挪用、滥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实行一票否决,计入信用信息档案,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强化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为物业企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值守以及存放工具材料提供必要条件。强化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作为规划设计指标进行审查;各级住建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位置进行核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位置。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和辖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相关政策,部署重要活动,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县区政府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每旬自查,街道社区每月检查,辖区每季督查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长效机制

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物业服务业是体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载体,加强组织协调,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着力强化工作措施,合力解决突出问题,切实建立长效机制。

(三)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区政府要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研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县区政府要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充分利用好中央和省赋予老旧小区改造的优惠政策和补贴,完成老旧小区改造,造福广大市民。

(四)加强舆论和政策引导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强化舆论宣传,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创新服务举措,提高服务品质;引导广大市民树立物业服务是商品消费的观念,增强小区自治管理的自觉性,自觉遵守文明市民公约和小区管理规约,依法有序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努力形成“共建共管、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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