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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辽宁鑫义源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旭(项目负责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32

发布日期:2022-12-02 浏览次数:256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公示平台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
  辽宁鑫义源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建设案 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辽盘(支)城罚决字[2022]第3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辽宁鑫义源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旭(项目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赵林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0MA0YW3BC9C
项目名称 年产14500吨新型中间体和新能源材料添加剂项目
项目地点 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内
违法事实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七十三条
自由裁量标准 1.《辽宁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51、65项
处罚决定内容 1、对建设单位辽宁鑫义源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
2、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旭(项目负责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10000.00)。
处罚决定时间 2022/12/2
处罚机关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人员 尹野、王涛
执行情况 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