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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16个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20条举措激励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辽宁省AAA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实施联合正向激励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20条具体措施,对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实施联合正向激励。

  全省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始于2008年,至今已开展4次评选认定活动,经过多年探索和制度完善,我省形成了健全的AAA级和谐企业管理体系,现有省级和谐企业259家、国家级和谐企业62家。

  《意见》明确,除认定为“辽宁省AAA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享受激励政策外,被命名为“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被授予“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称号所在企业同样享受激励政策。

  激励政策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财税政策激励,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优先考虑,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深化服务政策激励,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工会等部门推送用工人才需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组织一线职工活动等经办业务服务。信用政策激励,通过全国信用平台公告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记入省级地方征信平台,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利率,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许可有效期可延长至两年或三年。行政检查减免政策激励,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检查、劳动保障主动监察、除重点监管领域外的市场监管领域,不同程度减少行政检查频次。评优评先政策激励,在推荐评选文明单位、劳动模范、青年文明号、优秀企业家等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此外,《意见》提出了加强和谐企业动态管理,健全动态退出机制,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定期组织开展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认定、复验(普查)及抽查工作,依据结果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延续、取消称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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