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推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 建设5个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 发布日期: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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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辽宁日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申报与认定、管理与监督、建设与发展等各项工作,进一步推进全省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近日,《辽宁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
《办法》以到“十四五”末期,培育建设5个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全力推动辽宁建设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打造“六地”红色旅游新高地,培育中国北方生态旅居胜地,建设大众冰雪旅游最佳体验地,构建现代旅游消费集散地为目标,依据《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制定。
在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申报与认定方面,《办法》提出,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标准,有完善的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经营行为合法规范,经营范围合理,有满足旅游度假需求多元化的资源,业态丰富、设施设备完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由经营主体提出报告和诉求,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申请。
《办法》提出,对认定的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制作颁挂等级标牌,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省级旅游度假区复核工作,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核。3年期内,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年度复核。根据检查复核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度假区,按照不同情形,给予通报整改或取消等级等处理。
省级旅游度假区是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后备资源储存,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需从省级旅游度假区名录中择优遴选。下一步,我省将加大力度培育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梯队,推进《办法》与《辽宁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和《辽宁省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实施相衔接,用好用足奖补激励措施。同时,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指导,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省级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旅游公共服务、品牌建设和形象推广等予以支持,提升省级旅游度假区产品服务供给质量水平和品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