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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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
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
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辽委办发〔2016〕4号)规定,省厅将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2017年度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安排
2017年度全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总结自评时间:12月中旬至12月31日;
(二)现场考核时间:2018年1月3日1月20日;
(三)复核确认时间:2018年1月20日至31日。
二、考核工作程序
(一)总结自评工作
1.认真总结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省厅印
发的《关于下达2017年度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通知》(辽住建〔2017〕85号)和《关于调整<2017年度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控制指标的通知》(辽住建〔2017〕101号)中确定的有关事故控制指标和工作任务指标内容,对全年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总结,逐项对照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准备好有关工作见证材料。
2.报送自评材料。各市要于12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相关工作见证材料报省厅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办公室(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考核办公室将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对各市报送的考核材料进行综合测评。
(二)现场考核工作
1.听取工作汇报。考核组听取各市2017年度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2.资料审核与现场询问。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提供有关工作见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与询问,并进行工作交流。
3.现场随机抽查。考核工作进行延伸,考核组随机抽查至少1个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复核确认工作
1.组织复核评定。考核办公室对各市建筑行业工作指标完成情况、事故指标控制情况、日常工作情况及现场考核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测定复核,提出初步评定方案和结果。
2.公布评定结果。初步评定方案和结果报省厅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考核结果通报全省。
三、考核组成人员
全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组成人员由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派员组成,现场考核组将对部分地区开展现场考核,考核组具体成员、到各市的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核结果评定及运用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得分在80-90分(不含)的为良好,得分在60-80分(不含)的为合格,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其中,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3分,受到省委、省政府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2分,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3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虚报、瞒报或随意更改考评数据的每次减1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减2分;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减5分;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减10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考核结果以厅文件形式通报全省,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省厅报送书面报告,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绩效管理考核工作,充分认清考核工作的根本目的和重要作用,2017年考核指标制定时间紧、任务重,一定要把考核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考核材料总结和报送工作。
(二)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处(科)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定专人专人负责组织、推进、监督、联络工作,客观评价并及时上报各项考核指标实施进展及完成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三)统筹安排,严格工作质量。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考核时间规定,做好考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通知所属县(市)、区一并做好迎接考核的准备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完成考核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