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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日期:2022-09-20 浏览次数:1519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投诉举报制度

为着力我市城市管理执法领域公平公正健康的营商环境,正确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严格依法办事,纠正行政执法不正之风,保护企业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城管执法局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原则,制定本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投诉受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办理的原则。

由市城管执法局党组统一组织领导,局控告申诉中心、数字化指挥中心、政策法规科(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分别负责举报案件的现场接待,12345(民心网)热线平台、电话,信访平台、来信的受理、分流、转办、回复等工作,支队、大洼分局、各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各执法机构”)按管辖区域、职能分工负责投诉举报案件的办理。

各执法机构在工作中受理投诉案件应当如实记录,在1日内向各执法所派遣工作任务,并按本规定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接到案件后,能够当场能够解释或答复的当现场处理。不当场解释或答复,需要转各执法机构办理的,应当于当日完成转办。

第三条 重大投诉举报案件,需形成书面意见交分管领导批示后转办

  各执法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值班人员应详细记录举报人、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能够立即答复、解释的,回复,问题复杂需向上级请示或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告知反馈期限,情况紧急、需迅速作出反应的,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或上级请示,采取相应措施。

 具体承办人员应在收到投诉举报案件后的当天进入案件调查程序。

 各执法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对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以及投诉举报受理部门转办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确需查处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处理决定和办理结果应在作出之日起1日内向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回复,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在1日内将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各执法单位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由各执法单位自行组织对投诉人回复。

对影响较大、问题复杂的,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需要提请党组会研究的,依程序申报党组会议审议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加强投诉举报事项的督办,对不能按期办结的,须在3日内形成书面情况,向分管领导报告。

 投诉举报案件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调离工作岗位等处分:

(一)投诉问题涉及重要内容,应立案没有立案的;

(二)投诉案件立案后因监管不力,致使违法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三)案件超时办结的;

(四)案件无特殊原因未办结的;

(五)虚报、假报投诉办理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的;

(六)工作中出现突发情况和问题,不及时报告反馈,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未按规定和要求上报投诉材料的;

)出现其它工作失职或失误的。

 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分流、转办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当受理登记,不按规定受理的;

(二)未按规定整理装订投诉单据的;

(三)未按调查部门上报情况如实加复办理结果的;

(四)由于岗位失职,造成回复超时的;

(五)提交回复不规范,实质性审核不通过的;

(六)交接班不当,造成工作失误的;

(七)未按规定汇总投诉案件情况的;

(八)出现其它工作失职或失误的。

第十条 投诉举报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一切书面材料须存档备查。

第十 投诉举报事项涉及信访、纪检、督察等的,按上级或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日期:2022-09-20 浏览次数:1519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投诉举报制度

为着力我市城市管理执法领域公平公正健康的营商环境,正确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严格依法办事,纠正行政执法不正之风,保护企业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城管执法局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原则,制定本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投诉受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办理的原则。

由市城管执法局党组统一组织领导,局控告申诉中心、数字化指挥中心、政策法规科(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分别负责举报案件的现场接待,12345(民心网)热线平台、电话,信访平台、来信的受理、分流、转办、回复等工作,支队、大洼分局、各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各执法机构”)按管辖区域、职能分工负责投诉举报案件的办理。

各执法机构在工作中受理投诉案件应当如实记录,在1日内向各执法所派遣工作任务,并按本规定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接到案件后,能够当场能够解释或答复的当现场处理。不当场解释或答复,需要转各执法机构办理的,应当于当日完成转办。

第三条 重大投诉举报案件,需形成书面意见交分管领导批示后转办

  各执法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值班人员应详细记录举报人、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能够立即答复、解释的,回复,问题复杂需向上级请示或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告知反馈期限,情况紧急、需迅速作出反应的,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或上级请示,采取相应措施。

 具体承办人员应在收到投诉举报案件后的当天进入案件调查程序。

 各执法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对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以及投诉举报受理部门转办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确需查处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处理决定和办理结果应在作出之日起1日内向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回复,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在1日内将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各执法单位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由各执法单位自行组织对投诉人回复。

对影响较大、问题复杂的,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需要提请党组会研究的,依程序申报党组会议审议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加强投诉举报事项的督办,对不能按期办结的,须在3日内形成书面情况,向分管领导报告。

 投诉举报案件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调离工作岗位等处分:

(一)投诉问题涉及重要内容,应立案没有立案的;

(二)投诉案件立案后因监管不力,致使违法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三)案件超时办结的;

(四)案件无特殊原因未办结的;

(五)虚报、假报投诉办理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的;

(六)工作中出现突发情况和问题,不及时报告反馈,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未按规定和要求上报投诉材料的;

)出现其它工作失职或失误的。

 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分流、转办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当受理登记,不按规定受理的;

(二)未按规定整理装订投诉单据的;

(三)未按调查部门上报情况如实加复办理结果的;

(四)由于岗位失职,造成回复超时的;

(五)提交回复不规范,实质性审核不通过的;

(六)交接班不当,造成工作失误的;

(七)未按规定汇总投诉案件情况的;

(八)出现其它工作失职或失误的。

第十条 投诉举报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一切书面材料须存档备查。

第十 投诉举报事项涉及信访、纪检、督察等的,按上级或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