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领导
机关职能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的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职责划入大洼区。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拟订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队风队纪的监督、检查、考核、问责。
(三)负责行使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行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306平方公里区域)内住建领域除消防方面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五)负责行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306平方公里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负责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领域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工作。
(六)负责行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城区内以及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306平方公里区域)内关于市场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七)负责行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城区内以及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306平方公里区域)内关于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八)负责行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城区内以及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306平方公里区域)内关于民政殡葬管理方面户外搭灵棚、设灵堂,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纸钱、销售冥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九)负责行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城区内以及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306平方公里区域)内关于环境保护领域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十)负责督促、检查城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十一)负责对大洼区、盘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承担跨区域、重大疑难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和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活动及重大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城区内停车场管理及共享单车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除消防方面以外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行政处罚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履行市住建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职责。
2.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违法建设认定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市自然资源局认定结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3.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为进行日常监管、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4.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户外广告设置内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日常监管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未经规划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进行行政处罚或拆除。
5.与市农业农村局和双台子区、兴隆台区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违反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用农用地、耕地行为进行查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建住宅行为进行查处。各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