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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3-07-13 浏览次数:237

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执法案例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1日,盘锦市城管执法局接到盘锦市兴隆台区住建局移送的兴隆台区某在建项目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现场司索指挥人员)涉嫌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案件线索,经调查,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塔吊的司索挥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住建部门于2023年3月20日向施工单位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于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问题,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向住建部门报送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住建部门出具了安全隐患整改复查合格意见书。

二、处理结果

执法部门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施工单位罚款壹万肆元整(¥14000.00)

、案情解析

(一)案件评析

在案件调查过程,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在限期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主动接受行政处罚,市城管执法局结合上述情节,依法对施工单位作出从轻处罚,同时对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施工单位积极改正,主动查找和消除安全隐患,并保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施工,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法律适用

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本案中,施工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主动接受处罚,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因此执法部门对施工单位作了从轻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落实盘锦市城管执法局与市住建局关于处理住建领域违法行为的衔接意见,在安全生产、质量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住建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认定并向市城管执法局移送案件线索,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后,向住建部门反馈结果。

本案中,按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的改正与否与处罚结果密切相关,因此,住建部门除移送案件线索外,还出具了安全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来证明施工单位是否按期整改,便于执法单位依法作出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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