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执法案例
(运输土方造成道路遗撒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0日,盘锦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水利工程在运输土方过程中,由于运输车辆昼夜运输未覆盖和覆盖不严,造成红旗大街、新府大街、林丰路等主要街路道路遗撒情况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属地大队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及时控制运输车辆,联系施工单位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即时清理道路上遗撒的泥土,恢复原状。该道路遗撒行为涉嫌违反了《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工程属于某省某工程重点项目,负责土方运输的承包人为刘某某,运输车辆10余辆。由于土方湿度大并且个别司机重视不够,对车辆覆盖不严或者不覆盖,造成道路遗撒严重。
二、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3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1月31日,执法部门对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情解析
(一)案件评析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部门对工程承包人刘某某进行耐心的普法宣传,告知道路遗撒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安全隐患和市容影响,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批评教育能够虚心接受,诚恳的接受了处罚,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清理了道路上遗撒的泥土,消除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市容环境秩序恢复了原状。
(二)法律适用
刘某某运输土方未覆盖和覆盖不严造成道路遗撒的行为,违反了《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应当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的规定。依据《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让行政执法相对人心悦诚服,对已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深入探讨违法事实认定、证据调查、程序流程、违法行为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项目,程序履行过程中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并充分考虑了工程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及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作出处罚依法合规,裁量适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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