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七)
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执法案例
(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3日,盘锦市城管执法局接到盘锦市兴隆台区住建局移送的兴隆台区某在建项目监理单位未见监理安全日志、监理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案件线索,经调查,该项目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市住建部门于2023年5月18日向兴隆台区住建局下达了整改督办通知单,要求兴隆台区住建局立即对施工单位的非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于7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住建局。监理单位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提供了整改回复、监理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等相关资料。
二、处理结果
执法部门于2023年8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监理单位罚款贰仟元(¥2000.00),并对总监理工程师(直接责任人)罚款贰佰元(¥200.00)。
三、案情解析
(一) 案件评析
在案件调查过程,监理单位积极配合,在限期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主动接受行政处罚,市城管执法局结合上述情节,依法对监理单位作出从轻处罚,同时要求监理单位完善有关安全监理档案的建立,监理单位积极改正,主动查找和消除安全隐患,并保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监督工作,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法律适用
该监理单位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施行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
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的;”《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依照本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本案中,监理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主动接受处罚,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因此执法部门对监理单位作了从轻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落实盘锦市城管执法局与市住建局关于处理住建领域违法行为的衔接意见,在安全生产、质量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住建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认定并向市城管执法局移送案件线索,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后,向住建部门反馈结果。
本案中,按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的改正与否与处罚结果密切相关,因此,住建部门除移送案件线索外,当事人也提供相关资料来证明是否按期整改,便于执法单位依法作出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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