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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着力完善四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为基层治理蓄力赋能

信息来源:辽宁日报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枫桥经验”是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多元共治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平安辽宁建设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8月23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建设工作有关情况。我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持续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今年以来,全省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化解矛盾纠纷16万件,确保“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

  四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实现全覆盖

  强化党建引领,建立完善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是成功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保证。

  全省以16252个“村(居)民评理说事点”为基础,以乡镇(街道)矛盾调解中心为主阵地,以市、县人民调解中心为支撑,建成乡镇(街道)矛盾调解中心1355个,市、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114个,实现了“市、县、乡、村”四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全覆盖。

  “村(居)民评理说事点”是我省抓源头、抓前端治理的民心工程,是重要的民生基础性项目。省司法厅从评理说事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入手,全面推进“村(居)民评理说事点”提档升级,在依法评理说事的同时,工作触角向代办法律援助、代办信访事项等方面延伸,办理了大量非调解类民生实事。今年以来,全省“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共化解矛盾纠纷12.8万余件,为群众办理非调解类民生实事1.3万余件,开展宣传教育4.8万余次,“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实体平台、延伸司法行政工作的服务平台、汇聚社情民意的联系平台”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乡镇(街道)是矛盾纠纷化解的前沿主战场,是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主阵地。我省建立由党委领导、乡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任主任、司法所所长任副主任、人民调解员及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一站式”矛盾调解中心1355个;加强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访部门的横向联动,推进纠纷多元化解,1857个个人调解工作室全部有效、规范运行。今年以来,全省个人调解工作室化解矛盾纠纷3369件。

  为解决矛盾纠纷化解合力不足、重心不突出、资源不平衡等问题,我省建立起党委领导下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制和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协同议事机制。目前,全省17916个人民调解组织、8万余名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活跃在群众身边;今年以来,全省矛盾纠纷基层一线化解率达88.2%,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矛盾纠纷化解的规范性、专业性、精准度不断提升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需要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我省通过搭建平台、建强队伍、健全机制、培训指导等多种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高效公正解决矛盾纠纷的多元化需求,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全面筑牢基层平安建设防线。

  司法所承担着化解矛盾于萌芽、调处纠纷在基层的重要职责。全省各地认真落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加强司法所组织队伍、业务用房等规范化建设,更好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让群众在家门口得到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今年以来,全省司法所摸排纠纷线索7.3万件,参与或直接化解矛盾纠纷10.1万件,开展法治宣传3.2万次,为基层党委、政府提供法律建议2122条,参与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指导帮助制定村规民约977件,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5.9万余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初审案件1498件。

  为提升调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全省共建立省市县三级人民调解专家库115个,市县两级专业法律服务团队117个,共有调解专家1528名,各地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入驻市级人民调解中心,为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提供专业化支撑。今年以来,全省1182个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2.8万件,有力解决了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全省在1488个点位建立远程视频调解系统,为乡镇(街道)调解矛盾纠纷提供即时指导和法律咨询,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化解一件矛盾纠纷,就等于减少一个案源、一个访源、一个诉源。我省“庭所联动”持续深化,诉调对接工作持续加强。全省共在法院设立调解组织203个,全省中级和基层法院选聘驻院特邀调解员1426人,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诉讼纠纷。今年以来,省司法厅会同省法院、省公安厅先后出台意见,共同打造诉源治理工作新格局,加强“四所一庭”联动、协同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要求更好发挥四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作用,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引导更多的矛盾纠纷在前端化解,为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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