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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八)

发布时间:2023-09-07 浏览次数:268

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执法案例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一、基本案情

市城管执法局在2023年5月13日上午工作巡查中发现,双台子区胜利街道***商网东侧有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办理挖掘道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挖掘城市道路,属于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活动。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已挖掘、破坏的路面恢复原貌。5月13日下午17时,在城建市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按照标准要求,将已挖掘、破坏的路面恢复原貌。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未办理挖掘道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在城建市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已恢复原貌,因此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评析及典型意义

(一)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办理挖掘道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在收到执法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在城建市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及时整改完毕。本案中当事人***破坏道路面积虽不大,但造成了人行道板设施的损坏和环境污染隐患,虽及时进行了恢复,但仍存在一定的社会影响,属于初次违法,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适当裁量,给予相应处罚。

(二)法律适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355项。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本案中,按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的改正与否与处罚结果密切相关,因此,当事人***在城建市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按照标准要求恢复原貌,便于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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