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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九)

发布时间:2023-09-14 浏览次数:325

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执法案例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一、基本案情

2022216,市城管执法局根据辽滨沿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反映***公司年产7000吨莠去津和100吨精喹和灵等产品搬迁项目一标段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公司年产7000吨莠去津和100吨精喹和灵等产品搬迁项目一标段项目坐落于辽东湾新区联成街北、宝来南路西。该项目投资金额为4348993.6元,总建筑面积4064.48平方米,有三个单体,该项目2020年10月开工,2021年5月竣工,现场已施工完毕,存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

二、处理结果

***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作出罚款¥43489.94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句**分别处罚款¥2175.5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件评析及典型意义

(一)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年产7000吨莠去津和100吨精喹和灵等产品搬迁项目一标段项目过程中存在上述违法问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本案施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因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裁量基准,给予相应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52条:“因主观原因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6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该案件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要求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能够从客观出发审视案件,在自由裁量方面给予充分考虑,即做到促进营商环境建设,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前提下,让企业明确为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买单,这样起到教育效果,充分体现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行政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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