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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3-09-15 浏览次数:38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途径(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途径(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辽河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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