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十)
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执法案例
(**液化气站向未签订供气合同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8日,市城管执法局大洼分局接到盘锦市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线索,反映大洼县田庄台**液化气站向未签订供气合同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大洼县田庄台**液化气站向未签订供气合同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与盘锦市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线索完全一致。
二、处理结果
对大洼县田庄台**液化气站向未签订供气合同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评析及典型意义
(一)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存在向未签订供气合同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的违法问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大洼县田庄台**液化气站负责人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整改及时,虽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存在一定的安全事故隐患,因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给予了相应处罚。
(二)法律适用
《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五项不得向未签订供气合同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的规定”。
《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该案件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能够从客观出发审视案件,即做到促进营商环境建设,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前提下,让企业因实施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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