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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综执〔2023〕43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 准入项目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5 浏览次数:122

                                                           

盘综执〔202343                  签发人:赵中华

                            

关于印发《盘锦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

准入项目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执法单位、大洼区执法分局及盘锦市单车运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促进共享单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城管执法局制定《盘锦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准入项目考核管理暂行规定》,请严格落实,遵照执行。

 附件:《盘锦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准入项目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25日

盘锦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

准入项目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促进共享单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盘锦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及服务管理协议书》,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企业投放运营的车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要求,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备有效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共享单车在我市运营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单车企业人员保障、车辆配备、违规投放、车辆规范、工单处置及时性和完结率、数据真实性、附加事项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并牵头开展考核工作;浙江助简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对共享单车监管平台的运营维护及配合城管部门开展考核评价等。

第四条 单车企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共享单车的管理工作,受理共享单车投放和秩序管理相关投诉建议,做好各类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五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按下列要求做好车辆调度:

(一)重点区域内停车点分可投放和不可投放两类。(可投放:在用车高峰时间段可对空余停车点投放共享单车;不可投放:市民可正常借还车辆,调运管理人员只能清运出,不得调入),一般区域停车点为可投放可借还设置。

(二)重点区域不可投放停车点、可投放停车点:设满桩阀值提醒,管理平台向停车点内占用的品牌企业发出预警,调运响应时间三十分钟,需清运停车点内超投车辆;

(三)在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其他政府要求的活动期间,各企业应当制定停车管理应急预案,提升平台预警响应水平。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第六条 盘锦市区运营的共享单车为公开招投标中标企业的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运营条件,以脚踩踏板为动力的两轮自行车,投放运营的车辆需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GB3565-2005),车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以出厂日期为准),车身须配备已安装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轮毂锁,可利用北斗及GPS实现高精度停车,定位精度应小于1米,在服务平台上可实现对车辆的实时定位。

第七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全面开放车辆编号、投放数量、运营维护人员名单、运维货运车辆等有关数据信息,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信息。根据《盘锦监管平台对接要求及接口文档》要求及各企业标书中承诺内容,真实、准确的向共享单车监管平台提供车辆管理所需要的各类实时数据,不得人为进行删减或处理后推送,并按盘锦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及服务管理招标文件之设备技术要求,以及企业标书中的承诺内容响应。

第八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信用评价体系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机制,引导用户文明使用车辆、文明停放车辆,应建立完善的用户投诉服务团队和投诉受理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妥善接收并解决用户投诉、媒体质询以及服务平台指令信息等问题。

第九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遇极端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及其他保障活动时,要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应当保证应急预案可随时启动,其必要条款应当列入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执行,相关材料需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共享单车招投标项目公告之要求,以及盘锦市共享单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按配额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不得超量、超范围、超时限投放共享单车。

第三章考评管理

第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考核工作,负责共享单车企业的考评汇总和管理工作。各驻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本暂行规定和管理考评细则进行监管,按月实施考评打分。

第十二条 对停车秩序混乱、线下运营服务不力、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经督促整改仍无法有效履行管理行为的运营企业,按照市城管执法局与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签订的《盘锦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及服务管理协议书》履行。

第十三条 考核以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月度考核。依据《盘锦市共享单车企业服务质量考评细则》(内容详见附件),由各驻区城管执法部门和监管平台共同完成考核打分工作,每月月底前,上报市城管执法局汇总,根据考核结果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车辆配额进行相应核减,配额的核减在下一个考核月生效。

1.月管理考评满分100分,考核合格线为80分,考核分与车辆配额换算关系为1:100(低于合格线80分以下,合格线与考核分的差额为临时核减分,1分对应配额为100辆计算)。2.临时核减配额,单车运营企业如在下一个月考核获得80分以上(含80分),上月临时核减的配额自动恢复。如未达到考核合格线80分以上(含80分),本月正常核减配额,上月临时核减配额由市城管执法局审核后转为正式核减配额。

3.正式核减配额需在下一个连续月考核获得85分以上(含85分),单车运营企业可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加回配额,经市城管执法局审核通过后,在下一个考核月生效。未能达到考核要求的,正式核减配额转为本年度永久核减,不再加回,以后每个月配额基数为永久核减后数额。

(二)年度考核。每年度12月底前,市城管执法局统计各单车运营企业年度周期考核分数,年度周期考核分数为单车运营企业当年十二个月考核总成绩的平均分。

1.年度考评满分100分,考核合格线为80分。考核分与车辆配额换算关系为1:100(低于合格线80分以下,合格线与考核分的差额为调减分,1分对应配额为100辆计算)。

2.企业年度考核平均分是70分-80分的,扣除企业准入车辆总额5%;企业年度考核平均分是60-70分的,扣除企业准入车辆总额10%;企业年度考核平均分少于60分的,扣除企业准入车辆总额20%。年度考核核减配额为次年永久核减配额,次年月考核以前一年度核减后配额数量为基数。

3.年度考核结果将在市城管执法局局网站予以公示,市城管执法局书面通知单车运营企业后生效执行。

第十四条 单车运营企业在当年投入的停车泊位维护、补划、新增费用,按照前一年度考核核减后单车配额数量占本市单车市场投放总量比率承担。

本规定作为履约事项,由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作为《盘锦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及服务管理协议书》的一部分,由协议签订双方共同履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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