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top_img.png

典型案例(十二)

发布时间:2023-10-26 浏览次数:533

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执法案例

某某违法建设案)

一、基本案情

2022108,市城管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小区**#楼*单元***室外正在搭建构筑物。辖区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涉案地调查核实,经询问调查及现场勘验,当事人侯某某所在的某小区**#楼*单元***室后侧有构筑物搭建,该构筑物结构为钢结构骨架,构筑物南北宽4.5m,东西长7m,现场正在施工。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责令停工告知书》,2022122,经自然资源局回函认定,该构筑物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且不可补办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

二、处理结果

城管执法局于2022128立案,202314对违法行为人某某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某某接到通知书后,对违法构筑物自行拆除。经现场复核,违法构筑物已拆除完毕。

三、案件评析及典型意义

(一)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某某在某小区**#楼*单元***室后侧自行搭建构筑物属于违法行为,收到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及时对违法构筑物自行拆除并联系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核,本案中侯某某属于初次违法,且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违法构筑物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该案件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符合《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能够从客观出发审视案件,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与相对人沟通,得到了相对人的支持与配合。

  

下一篇: 朱熹执法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47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7017384号-6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184号

联系电话:0427-2810260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