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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十三)

发布时间:2023-11-08 浏览次数:403

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执法案例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1日,盘锦市城管执法局接到盘锦市兴隆台区住建局案件移送单(兴住建移字[2023]01号)后,反映某施工单位在复工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根据案件线索,本机关立即对该企业调查,经调查,该施工单位在冬季停工期过后,复工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执法部门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施工单位罚款人民币14000.00元。

、案情解析

(一)案件评析

在案件调查过程,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在限期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主动接受行政处罚,市城管执法局结合上述情节,依法对施工单位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同时对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施工单位积极改正,主动查找和消除安全隐患,并保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施工,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法律适用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住建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认定并向市城管执法局移送案件线索,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后,向住建部门反馈结果。本案中,住建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市城管执法局经过调查询问等措施定性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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