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十四)
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执法案例
(***占道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市城管执法局在2023年11月1日工作巡查中发现,双台子区胜利街道旌旗街***违反《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设摊经营的行为。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取证后,对***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
二、处理结果
对***违反《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设摊经营的行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已整改。
三、案件评析及典型意义
(一)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设摊经营的行为,已违反《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管理规定,在执法人员的督促下及时进行整改。本案中***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因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适当裁量,给予相应处罚。
(二)法律适用
《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设摊经营。”
《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该案件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能够及时进行整改。行政执法部门能够从客观出发审视案件,在自由裁量方面给予充分考虑,即做到促进营商环境建设,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前提下,让企业明确为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买单,这样起到教育效果,充分体现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行政执法理念。
主办单位: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47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7017384号-6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184号
联系电话:0427-281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