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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政务服务 规范监管执法

发布时间:2024-03-31 浏览次数:91

    信息来源:光明日报

                                                       优化政务服务 规范监管执法
                                    ——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开发布,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3月29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等解读了《决定》有关内容。

    使行政法规更加符合社会实际需要

    “这次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遵循的总体思路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处罚方式,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使行政法规更加符合社会实际需要。”王振江表示,对《决定》亮点可从4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一是突出优化政务服务。《决定》删去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的规定。今后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更加精简,有利于提升服务质效,增强经营主体的获得感。

    二是注重规范监管执法。删去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针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赋予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手段,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监管,强化法律义务的落实,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三是适应行政管理需要。修改调整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有关机构名称,适应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实际,使行政机关能够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同时也能让人民群众及时准确地找到相应部门,更好保护合法权益。

    四是强化法律法规衔接配套。根据民法典、对外贸易法等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废止煤炭送货办法等13部已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变化、改革发展实际需要以及有关领域工作实际的行政法规,促进法律体系更加完备。

    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此次《决定》修改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细化了监管要求。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介绍,此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改主要包括3个方面:

    一是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支持企业便捷高效重塑信用,推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规定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撤销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撤销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二是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为推动解决存量“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规定企业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查询账户等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规范执法人员履职程序。加大对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法规支撑和制度保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司长刘敏介绍,市场监管总局聚焦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中心任务,持续发挥信用赋能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以信用环境的改善推动市场环境、营商环境、发展环境持续向好向优。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在全国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实施信用培育,推广信用承诺,去年一年助力2400多万户经营主体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或修复信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超过2200万户经营主体实现信用修复,依法解除其在招投标、投融资、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的限制,释放了经营主体的活力。

    避免执法变“执罚”,维护小微经营者权益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梁尚华表示,司法部用一系列“实”的举措,规范行政执法,推动解决随意执法等问题。

    例如,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要求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今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印发,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要求依法科学设定罚款,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时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倡导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作出细化规定;要求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公正文明执法,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要求全面强化罚款监督,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充分发挥监督合力,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

    梁尚华表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司法部将从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制度保障、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顶层设计、加强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的法治督察等方面综合发力,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目前,司法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司法部还将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项目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记者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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