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三)
环保领域行政处罚执法案例
(某某物流货站装卸货物噪声扰民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有市民投诉举报,反映兴隆台区某广场商网某某货站每天早晨货车装卸货物噪声扰民。盘锦市城管执法局以涉嫌噪声污染扰民立案调查。
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的是某广场南侧商网经营的兴隆台区某某物流店。该店经营业务包括货物运输、装卸搬运等,在早上有利用叉车装卸大件货物情况,多数小件货物利用人工装卸。经现场勘查,投诉人居住在该商网南侧的某某小区11号楼,一楼为临街商网。该楼距离某某物流店约24米,中间间隔一条无名道路,来往车辆较多。
按照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规定,执法部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检测。2022年9月27日早6点后,实测数据为66分贝和62分贝,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昼间60分贝的规定。12月3日,某某物流店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反映噪声检测时不在现场,且该处噪声排放来源较多,不能单纯归咎于某某货站,要求重新检测。执法部门经研究后,聘请盘锦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重新进行了噪声检测。现场共进行5次测量,数值分别为40、52、50、50、48,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室内测量应参考2类区域50分贝的标准值,测量结果第二次的52分贝超出50的排放标准。
根据现场勘查及整改复查情况,投诉人反映地点为商住混合区,投诉人住宅楼下一楼为商网,而且住宅和某某物流店中间间隔的是一条行车道,随时有行人、货车等经过,都能产生噪声成为噪声源。某某物流店在经营过程特别是早上卸货期间,只有大件货物才利用叉车,使用频率并不高,综合看对周边噪声排放产生的影响不大,而且在执法部门因噪声超标要求整改后,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减少叉车使用,尽量不在门前堆放货物。在5月8日进行的5次噪声检测中,只有一次检测结果超出规定标准2分贝,可见在某某物流装卸货物期间绝大多数时间是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
二、处理结果
某某物流店早上装卸货物时噪声排放基本满足相关规定。而且由于当地情况复杂,噪声声源较多且杂,不能判定为某某物流店经营排放导致噪声超标,兴隆台区某某物流店涉嫌噪声扰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情解析
(一)案件评析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对人曾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具体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装卸货物在6点以后,使用的是合格出厂的叉车,由专业人员操作,且使用频率不高。第二,检测时间、地点和结果均不知情,对检测结果不认可。第三,该地段处于商业、居住混杂区,来往车辆较多人流量比较大,且附近有加工厂,产生的噪声不能单纯归咎于某某物流店。经执法部门认真研究后,决定重新进行噪声检测,充分保证了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充分保障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违法事实认定中遵循全方面调查不以偏概全,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明晰。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关于环保执法职能部分的噪声扰民案件比较多样且复杂,调查取证都存在较大困难,例如时间多为早间或晚间,地点不确定,在检测过程中专业性较强,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等实际难点,也是在执法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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