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五)
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执法案例
(安全员未在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7日,盘锦市城管执法局大洼分局接到盘锦市大洼区住建局移送的大洼区某在建项目施工单位派驻的安全员涉嫌未在施工现场案件线索,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及企业说明,2022年9月29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督导第十一组对该项目施工现场检查中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员未在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属实。
二、处理结果
执法部门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员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三、案情解析
(一) 案件评析
在案件调查过程,鉴于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影响,且在接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知后能及时改正,市城管执法局大洼分局结合案件实际,依法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员作出处罚,同时对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施工单位积极改正,主动查找和消除安全隐患,并保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施工,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法律适用
该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员未在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施工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主动接受处罚,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因此执法部门对施工单位作了从轻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落实盘锦市城管执法局与市住建局关于处理住建领域违法行为的衔接意见,在安全生产、质量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住建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认定并向市城管执法局移送案件线索,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后,向住建部门反馈结果。
本案中,按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的改正与否与处罚结果密切相关,因此,住建部门除移送案件线索外,还出具了安全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来证明施工单位是否按期整改,便于执法单位依法作出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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