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六)
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执法案例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无证上岗案、未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及登记建档案、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2日,市城管执法局接到住建部门关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某厂员工宿舍楼项目存在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无证上岗、未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及登记建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问题案件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该项目2021年10月开工,2022年8月竣工,存在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无证上岗、未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及登记建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三项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对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无证上岗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对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未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及登记建档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对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对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评析及典型意义
(一)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在某厂员工宿舍楼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存在上述三项违法问题,在收到政府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及时整改并联系住建部门监管人员进行了现场复核,该三项违法问题均已整改完毕。本案施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虽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存在一定的安全事故隐患,因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适当裁量,给予了相应处罚。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辽宁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131项。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落实盘锦市城管执法局与市住建局关于处理住建领域违法行为的衔接意见,在安全生产、质量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住建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认定并向市城管执法局移送案件线索,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后,向住建部门反馈结果。本案中,企业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三项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予以立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的改正与否与处罚结果密切相关,因此,住建部门除移送案件线索外,还出具了整改意见书,来证明该企业是否按期整改,便于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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